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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考主观题案例简答题(答案解析)

2019-10-13 13:42:08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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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考点】无名合同;法律关系基本原理

【答案】(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2)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3)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了无名合同和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理论性、综合性和应用性均很强,存在很大的难度及不同认识,尤其是以点带面的设问方法,增加了本题的难度。考生如果不具备扎实的民法学功底,做题会比较吃力。不少考生误认为甲乙和乙丙之间形成代理关系。

2.【考点】免责的债务承担

【答案】(1)甲在丙处消费付款的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地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2)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由拒绝向丙支付价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务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考生要做对此题,必须首先掌握免责债务承担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灵活运用法律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考点】合同相对性;违约责任

【答案】(1)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2)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思路点拨】本题考在合同的相对性,即甲乙之间和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问是第一问的进一步延伸,添加了一个假设条件即如果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当如何处理。考生要做对此题,须先明了第一题所问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4.【考点】合同的相对性;违约责任

【答案】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合同的相对性,即甲丙和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考生要做对此题,须先明了第一题所问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5.【考点】实践性合同

【答案】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尚未生效。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的是预约和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很多考生掌握了这个知识点,但是却因为本案例前面四个难度比较大的提问干扰了思路,最后给出了错误的答案。有的考生误认为,将意向书与借款协议相分离,意向书本身有效,借款合同不生效。如果意向书本身有效,则张某须担负交付借款的义务,如此一来,与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本质相违背。由此可见,将意向书从借款合同中分离出来不能成立。还有的考生误认为张某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6.【考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

【答案】乙可以就中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诮求权。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关于抵押物的替换物即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一般考生均能作答。难的是不少考生没有顾及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适用损害赔偿的保护规则,即抵押权人可以基于抵押权要求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考点】抵押权的物权效力

【答案】无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抵押权的物权效力。不少考生审题不清,误认为,乙银行授意甲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已,故乙银行不得再对已主张抵押权。这是对题面意思的误解,因为甲将抵押铺面房向保险公司投保是应银行的要求所为。银行提出的这个要求是为了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如果认为银行要求甲将保险赔偿诮求权转让给已,则银行要求甲去投保的目的就落空了。题干中并没行提示银行和己之间存在作这种安排的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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