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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法典对比|人格权编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2020-09-18 16:38:38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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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民法典终于确定了内容,考生在网上找到了各种各样版本的民法典全文,有的考生甚至不知道自己手中的是不是最后的确定稿,中公法考网也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报版来了(可下载word版),还进行了相应的对比。以下是民法总则,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最终版的对比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

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最终版

备注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人格权编将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权利内容加以丰富和完善。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人格权编将该立法解释纳入。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事主体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名称,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1.变更姓名、名称的手续和效力;

2.对民事主体行使自己姓名权的情形进行了区分规定:自然人可以决定、变更姓名;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除 此之外还可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

转让的企业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 

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适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增加“被他人适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情形;

在保护范围内增加了“译名”,范围更广; 

明确了这些不属于姓名权和名称权客体的名字,受到法律保护的方式是“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 保护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表格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人格权编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跟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草案相比变化比较大,所以大家重新复习民法的时候这部分可仔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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