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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悬赏广告

2020-09-17 10:50:22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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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悬赏广告

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民法》科目中关于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悬赏广告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1、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

二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

三是应征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

对于悬赏广告的属性,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单方允诺说"与"要约说"两种观点。

"单方允诺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指定行为时,所成立单方允诺之债。

"要约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

根据《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倾向于采取“要约说”。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观题则采用要约说;若是主观题,可进行观点展示,两种观点言之有理皆可。

2、当然,不论采取哪种观点,有三个规则是均可以适用的:

(1)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可取得报酬请求权

张某的名贵手表丢失,张贴悬赏广告,声明:“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000元。”李某不知道该悬赏广告,捡到该手表并送还。此时,若根据要约说的观点,李某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不知道该悬赏广告的存在,不可能作出有效的承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的立法原意,李某的报酬请求权不受任何影响,即李某可以向张某请求3000元的报酬。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的,享有悬赏广告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张某的名贵手表丢失,张贴悬赏广告,声明:“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000元。”7岁的李某为了获得该酬谢金,四处寻找,终于找到该手表并送还。此时,若根据要约说的观点,李某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是无人,不能作出有效的承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的立法原意,李某的报酬请求权不受任何影响,即李某可以向张某请求3000元的报酬。

(3)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①最先完成的有报酬请求权;

②同时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报酬请求权。

3、小试牛刀: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三/4)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答案】AC

【考点】悬赏广告

【难度】★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该条规定了悬赏广告。《民法典》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采用要约说。要约说主张,悬赏广告系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于作出时生效,特定行为完成时承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特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本题中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行为是个要约。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构成承诺,完成了特定的行为,可以要求支付奖金。A、C两项正确,当选。B、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民法》科目中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悬赏广告的知识点解析,同时中公法考也针对《民法》知识点的解析开设了以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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