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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民法典终于确定了内容,考生在网上找到了各种各样版本的民法典全文,有的考生甚至不知道自己手中的是不是最后的确定稿,中公法考网也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报版来了(可下载word版),还进行了相应的对比。以下是民法总则,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最终版的对比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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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
民法典草案 |
民法典最终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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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 权和健康权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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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权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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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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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 健康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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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 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及时救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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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 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 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 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 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 8 条纳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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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 |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 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
《民法典》人格权编强调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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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 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
《民法典》人格权编新增临床试验禁止收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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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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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 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民法典》人格权编增加禁止性骚扰,扩大了预防制止性骚扰的主体范围,增加了利用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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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 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 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民事责任。 |
根据以上表格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人格权编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跟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草案相比变化比较大,所以大家重新复习民法的时候这部分可仔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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