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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是如何规定的?

2020-09-01 17:09:09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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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的民法典,内容包罗万象,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想知道民法典7编1260条中有哪些内容会影响我们的生产生活吗?民小检爱普法专栏推出每期一“典”系列漫画宣传,让我们跟随民小检一起来学习民法典、了解民法典,用民法典来保障我们的美好生活!

第五期

检察官带我们了解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检察官提示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夫妻二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申请离婚,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申领离婚证;

二是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三是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是一种制度,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也通过法律去规范。本条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给婚姻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思考期间,在此期间内,如果双方改变离婚意愿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予以解决。

原标题:“离婚冷静期”?请“谨慎”理解

文章来源: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0753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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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xfof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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