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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民法】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居住权

2020-08-25 11:26:15 来源:中公法考   钱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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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居住权

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民法》科目中关于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居住权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民法典新增了一个用益物权: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用了6个条文对此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366条-第371条。

居住权的概念早已有之,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的法律规定有人役权和地役权,总称役权,地役权是对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役权是对建筑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那么对于居住权涉及到法考的点有哪些呢?

居住权

内容

设立

(1)书面合同+登记

(2)遗嘱+登记

人身性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灭

(1)居住权期间届满

(2)居住权人死亡

(3)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居住权VS租赁

 

居住权

租赁权

权利性质

用益物权

债权

要式

书面合同(或遗嘱)

租赁6个月以上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期限

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

不超过20年

生效

登记生效

合同成立时生效

是否有偿

原则上无偿

有偿

限制

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不得出租

不得擅自转租

小试牛刀:

老张中年丧偶,有一套住房,育有一女小张,现已成年。女儿小张成家之后,晚年的老张倍感孤独,与同学王某再婚,共同居住于老张的住房。不久,老张得了癌症,不久于人世,立下遗嘱,住房由女儿小张继承,但住房为王某设立居住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王某对住房的居住权,自老张死亡时生效

王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住房的居住权

若小张将住房出租,王某的居住权不得对抗该租赁权

若小张将住房出卖,小张出卖住房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考点】居住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难度】★

【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71条的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合同设立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也自登记时设立,故A选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王某死亡后,王某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该住房的居住权,故B选项错误。

同一个物上既有债权,又有物权的,物权优先于债权。若小张将住房出租,王某的居住权是物权,是可以对抗租赁债权的,故C选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自老张死亡时,小张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小张出卖住房的行为是有权处分,故D选项错误。

故本题选ABCD。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民法》科目中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居住权的知识点解析,同时中公法考也针对《民法》知识点的解析开设了以下课程。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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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xfof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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