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占有基础知识
一、占有的概念
1、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2、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成为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无论是所有权人的占有,还是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
3、由于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至于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始得谓占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财产属于主人占有;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方为占有,如仅是暂时的接触,就只是持有而不是占有,如主人请客,客人对餐具虽有使用,但不能认为是占有。持有在法律上不能得到占有的保护,它不能如同占有移转或者继承,也不得如同间接占有依抽象状态而成立。
4、占有人的占有,并不以占有人对于物的亲自支配为必要。占有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他人为媒介,也可以成立占有。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例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另一种情况是间接占有,例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对于出租人构成间接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
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这是以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2、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为所有人。因此,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盗贼对于盗赃的占有亦为自主占有。至于他主占有,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于宅基地的占有,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另外,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与他主占有人的责任范围不同。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都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2)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等基于质权、租赁、保管、监护、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被监护人、本人等为间接占有人。
【注意】盗赃物,自主占有,故不适用间接占有的规定,遗失物有争议,本人认为善意者要归还,为间接占有;恶意者要据为自由,则不适用间接占有。也就是说,间接占有的构成须以他主占有为前提,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之的法律关系可基于约定,也可基于法定。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作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质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地上权人依地上权对土地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
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另外,作为留置权要件的占有,限于有权占有。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这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二者的保护程度不同,如下表所示:
|
|
善意占有 |
恶意占有 |
|
返还范围 |
原物、孳息 |
原物、孳息 |
|
占有期间使用带来的损失 |
不需要负责 |
需要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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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
可以主张权利人返还 |
不可以主张权利人返还 |
|
占有物损毁的赔偿责任 |
仅在获得代位物的范围内负责 |
对于全部损失负责 |
【总结】
占有的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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