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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背诵考点【民法】权利质权

2019-08-05 11:39:55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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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概述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2、权利质权的分类

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类:

(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以该等权利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或者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质押”字样,这种票据或者债券的质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3、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基金份额、股权的法定孳息。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以该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2、上述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权利的,应是无效行为。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例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亦可设立权利质权。

【总结】

权利质权的类型、设立要件、具体情形如下表所示:

类型

设立要件

具体情形

有价证券

书面合同+交付或登记

有权利凭证:书面合同+交付权利凭证

无权利凭证:书面合同+登记(有关部门)

基金份额、股权

书面合同+登记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其他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知识产权

书面合同+登记

著作财产权: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

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总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账款

书面合同+登记

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试题再现】

1.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59,多)(ACD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2.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7-3-56,多)(BCD)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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