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一)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简称四荒用地。
(2)只能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包权。
(二)承包经营权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若因自然灾难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债权意思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采债权意思主义,即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乃承包人与发包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订立的协议,为要式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类合同成立即生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的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生效(设立)。可见,登记并非土地承担经营权的生效要件。
(二)确权、证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承包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等。可见此类证书并非承包经营权的设权证书,乃确权证书、证权证书,即用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书,也可以起到证明作用(推定效力)。
(三)流转中的登记对抗
承包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经营过程中如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互换、转让合同即可;该合同一经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移转了。如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此登记的效力在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即变更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抗要件。
三、经营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其中,承包土地的收益可以继承,但承包权本身不可以继承。多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户)名义承包的,如有其中的家庭成员死亡,其他家庭成员自然继续承包经营,并不发生继承问题。
(2)流转权。作为一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只能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方式和范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即经发包人同意进行转让与转包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剩余的期限;非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作为例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流转。
(3)获得补偿权。承包地被征收的,经营权人有权依照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规定获得补偿。
(4)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土地;承包期内发包人得非法收回土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发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有限的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例如,被继承人死后,若继承人不是集体成员,但仍可以继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粮食或经济作物。另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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