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一、善意取得
(一)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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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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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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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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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和动产时是善意(不知情 + 无重大过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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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有偿,即“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排除无偿,如:赠与、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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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 or 登记(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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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动产 or 受委托登记不动产在自己的名下 |
有权处分天然排除善意取得 |
所有权人自己处分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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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有权人处分标的物 |
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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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为了清偿失踪人的债务而处分失踪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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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期内委托人自己销售已委托包销的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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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处分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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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出卖人处分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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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买受人处分标的物的,视为其同意购买,故该处分亦为有权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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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后继承人处分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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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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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即转让租赁物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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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天生的与无权处分联系在一起 |
典型无权处分 |
动产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前的处分,此时会发生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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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适用期间出卖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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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在清偿被失踪人债务之外的目的处分被失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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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所为的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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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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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的判断】《物权法解释(一)》15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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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的判断】《物权法解释(一)》1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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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过失的判断】《物权法解释(一)》17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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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的判断】《物权法解释(一)》18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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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价格的判断】《物权法解释(一)》19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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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其它有效要件】《物权法解释(一)》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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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 |
效力 |
无权处分行为,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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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若无其他瑕疵(比如:无效、可撤销),则,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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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释(三)》3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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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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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适用范围 |
动产 |
需为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盗赃物、遗失物绝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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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不适用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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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毒品、国有文物、核原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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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
共有房屋,但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如“夫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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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尚未办回过户手续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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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隐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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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也可以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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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债权效力 |
原权利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原权利人基于合同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or基于无权处分的事实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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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 |
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or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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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取得后,此后的处分按照正常的规则处理(受让人善意取得后再处分的,为有权处分,而有权处分必然排斥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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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题再现
【例1】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3)(C)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例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2008延-3-12)(B)
A.甲
B.乙
C.丙
D.丁
【例3】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3-10)(D)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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