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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法典对比|婚姻编 第二章 结婚

2020-07-30 18:34:31 来源:中公法考   西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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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民法典终于确定了内容,考生在网上找到了各种各样版本的民法典全文,有的考生甚至不知道自己手中的是不是最后的确定稿,中公法考网也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报版来了(可下载word版),还进行了相应的对比。以下是民法总则,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最终版的对比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备注

第二章 结婚

第二章 结婚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应当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规范了表述。

第六条 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删去鼓励晚婚晚育规,同计划生育一样,

在当今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不再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一零四十 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删去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将其删去。

第八条 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规范了表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 一 千 零 五 十 一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同【禁止结婚】规定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 一 千 零 五 十 二 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将“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改为“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删除了婚姻登记机关。

2.关于胁迫结婚,撤销权行使的时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针对持续胁迫的情况,更有利于被胁迫者的救济。

 

第 一 千 零 五 十 三 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新增,规定了配偶双方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与禁止结婚情形的改动相对应。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 一 千 零 五 十 四 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规范了表述;

增加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以上表格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二章 结婚跟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草案相比变化比较小,所以大家重新复习民法的时候这部分可以加快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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