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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民法》科目中关于新冠疫情中可能涉及的民法考点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法律后果
因不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且双方当事人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债务人退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情势变更原则
(一)法律规定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适用条件
(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2)情势变更須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責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5)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6)适用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三)法律效果
(1)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
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
②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
(3) 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无损害赔偿问题。只存在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由法院酌情决定损失的分担何题)
三、公益性捐赠
(一)法律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后果
若没有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否则就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诉讼时效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法律后果
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事后采取的限制措施,我们将疫情及限制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成为一种共识。如果此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五、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二)问题的由来
有关部门和地方多次发布铁路、航班信息,急寻同程密切接触人员。铁路部门为何不可以直接公布同程人信息?
直接泄露可能涉及到泄露隐私与个人信息。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民法》科目中新冠疫情中可能涉及的民法考点的知识点解析,同时中公法考也针对《民法》知识点的解析开设了以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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