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1.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注意】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披露隐私,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侵犯隐私权。
2.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仅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自主和私密领域不受干扰。
3.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近亲属亦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侵犯隐私权之类型:“侵入”和“公开”两个类型。
具体为:(1)窃取、刺探他人隐私;(2)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3)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4)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5)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
【注意】公开权是一次性权利。
5.如何区别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侵犯隐私权是“秘而宣之”,两者的区别在于“这事”有还是没有,如果没有侵犯名誉,如果有侵犯隐私。
6.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拥有的、能够识别特定主体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我国民法认可自然人保有其个人信息不致扩散的利益。
7.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表现是:(1)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2)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注意】“依法取得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的,不构成个人信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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