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自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一切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申请,且无顺序限制;
(3)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3个月。
2.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1)设立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管理、处分财产;财产代管人可以用代管财产支付宣告失踪人失踪前所欠债务。代管人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有权管理与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会构成无权处分。
(2)财产代管人一般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3.失踪宣告的撤销
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法院的撤销失踪宣告作出后,财产代管人资格消灭,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提交收支账目等。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①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的。时间从下落不明之次日起计算。
【注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需要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且适用4年期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满2年。例外: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可以立即申请。
2.经法律上(人身、财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宣告
①公告时间: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②管辖法院: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在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后,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否则驳回。
③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1.宣告死亡属于法律推定,其性质仅类似于自然死亡,而不等同于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的四种效力:人格(民事权利能力)丧失,继承开始,婚姻终结,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1)仅限于民事范围,其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例如,某甲系当地人大代表,被宣告死亡并不导致其人大代表之职被撤销。
(2)效力及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按照继承办理)、人身关系(婚姻关系、亲权关系消灭)。
(3)效力的空间范围限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例如,甲某在其家乡武汉被宣告死亡,事实上他流落到了内蒙古,其在内蒙古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为有效,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消灭。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的撤销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生存或重新出现;经该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法撤销。(撤销没有顺序限制)
2.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人身关系方面
①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②配偶虽未再婚书面形式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复婚的或已再婚的除外。
③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④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
3.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财产关系方面
①依照继承、受遗赠取得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非赔偿。
②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非“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遗产的人,不负返还义务。哪怕是赠与、非善意取得都不负返还义务。
【注意】处理此类问题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原则: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能恢复原状者即恢复;第二原则:涉及第三人的,保护合法的第三人。
③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二者互不关联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各自独立的程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二者同时被申请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决定,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时,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大纲解读】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解读版
【大纲汇总】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汇总(分学科)
【法考公告】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