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方式:仅限于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领导者组织者,原始型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中组织者领导者成立非法经营罪。
2.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其他犯罪:在原始型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中,组织、领导者与其他参与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诈骗型传销活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中,参与人员的行为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等犯罪(其中组织者、领导者是诈骗犯罪的主犯,参与人员可能是诈骗犯罪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的描述,即只有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本罪。“骗取财物”,不以客观上已经骗取了他人财物为前提,因为本罪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行为。如果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等罪的,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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