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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理论法》科目中税收保障制度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税款保障制度,在财税法这一章内容中占有一席之地。税收保障制度,包括税收保全制度、税收强制执行制度和其他保障制度。其中,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在法考中考查概率比较高。
税款征收保障制度,包括税收保全制度、税收强制执行制度和其他保障制度。
(一)税收保全
1.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的对象: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以及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保全措施采取的时间:限于“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3)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迹象。
2.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注意:税收保全措施是行政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即可采取,无需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的措施。
3.保全措施之后的执行措施
(1)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1)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其他不为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均不属于上述“必需住房和用品”。
(2)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
1.前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对象: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②扣缴义务人;③纳税担保人。
(2)时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2.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缴)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同税收保全措施)
(二)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两者比较
比较 |
税收保全 |
税收强制执行 |
适用对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是否已到纳税期 |
未到,发生于纳税期届满前 |
已届纳税期 |
适用情形 |
逃税迹象→明显的逃税行为 |
到期不纳税→宽限期满仍不纳税 |
应对措施 |
责令限期纳税→期内有明显逃税行为→要求提供担保→经局长批,冻结/查封/扣押→限期内未纳税→经局长批准→扣缴/拍卖/变卖 |
未按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的→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缴/拍卖/变卖) |
局长批准次数 |
2次 |
1次 |
范围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1)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其他不为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均不属于上述“必需住房和用品”;(2)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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