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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特点
国际法的特点主要包括:
(1)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因此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就调整对象而言,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
(2)立法方式不同。
由于各国主权平等,因此,在国际上没有也不应该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来制订国际法。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
(3)强制力的依据不同。
国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4)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上没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执行强制实施国际法的职能,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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