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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变化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中公法考网为大家介绍介绍。
变化一:居住权利首次亮相
物权编中,将居住权解释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增设的目的,就是要凸显房屋的居住属性,保障居住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有房可住,并且以物权法律条文保护公租房的居住权益。
物权编第十四章第366条到371条整章新增编写了居住权的一应规定,明确了合同订立的要求以及权利内容。
变化二:业主权利综合强化
民法典物权编相较旧版的2007年《物权法》,在业主权利方面做出了较多的改动和增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分设集体决策门槛
2、调整决策参与人数
3、明确共有部分收入权属
4、定分止争保障业主利益
5、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
变化三:用地权利各有所“长”
民法典物权编之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编的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均有引人注目的新增亮点。
1、放开经营权流转限制
物权编新增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0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341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改动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限制,从原《物权法》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变更为民法典物权编第342条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完善房屋续期规定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原《物权法》载明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除此之外没有进一步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缴费续期为原则,费用可申请减免为补充,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为指引。
除了以上变动外,民法典物权编新增新设了多条物权保护条款:
1.新设“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材料”,以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隐私;
2.补充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除了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外,民法典施行后也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拓宽了物权人的救济渠道;
3.延长遗失物无人认领导致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公告时间由六个月至一年;
4.增强抵押权追及效力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使抵押物转让不致抵押权利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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