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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民法典终于确定了内容,考生在网上找到了各种各样版本的民法典全文,有的考生甚至不知道自己手中的是不是最后的确定稿,中公法考网也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报版来了(可下载word版),还进行了相应的对比。以下是民法总则,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最终版的对比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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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
民法典草案 |
民法典公报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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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居住权 |
第十四章 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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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居住权人的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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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间;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居住权合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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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居住权无偿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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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居住权的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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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居住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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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遗嘱设立居住权 |
根据以上表格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 居住权是新增篇章,民法总则没有此章节,所以大家重新复习民法的时候这部分需要仔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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