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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法典对比|物权编 第十四章 居住权

2020-06-18 17:44:13 来源:中公法考   西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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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民法典终于确定了内容,考生在网上找到了各种各样版本的民法典全文,有的考生甚至不知道自己手中的是不是最后的确定稿,中公法考网也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报版来了(可下载word版),还进行了相应的对比。以下是民法总则,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最终版的对比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

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公报版

备注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权人有权按照住宅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以满足生活居要。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间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合同内容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消灭

 

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遗嘱设立居住权

根据以上表格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 居住权是新增篇章,民法总则没有此章节,所以大家重新复习民法的时候这部分需要仔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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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xfof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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