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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购买权★★★★★
(一)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有限公司的股东向 转让股权时,其余股东在 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公司 可对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自行约定限制条件,但不可实质禁止。有限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该条款 。
2.不适用的范围
(1)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 。
(2)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公司的股东因 、 等原因发生变化时,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使条件
1.同等交易条件:综合股权的转让 、 方式及 等因素确定。
2.行使期限
转让人的通知中已经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的,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 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 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的,为 日。
其他股东没有在前款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的,或主张优先购买,但是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视为 并 优先购买权。
3.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放弃转让
1.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股东明确表示 的,对其他股东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双方已达成转让协议或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 由其负担。
(四)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
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下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之一,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1.未履行 程序 股权转让合同;
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东采取 转让价款等方式实质改变法定的同等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3.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 ,采取 等方式违反法定的同等条件,导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双方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书面通知的条件。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他股东同时请求按照 购买该股权的,应予支持。受让人交易时 无过失,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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