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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合并、分立★★★★
1.种类: 合并:a+b=a; 合并:a+b=c; 分立:a=a+b; 分立:a=b+c
2.程序:均需股东(大)会 以上表决权;均编制 及 (不进行法定清算);均要 债权人并 ( 日通知, 日公告)
3.后果: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或 承继 ;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 协议除外。
4.债权人救济(仅合并):债权人可要求提前 或 ;债权人接到通知, 日内,未接到通知,公告 日内,债权人可要求 或 ,分立程序不需要。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
1.种类: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存续分立:a=a+b;新设分立:a=b+c
2.程序:均需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不进行法定清算);均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10日通知,30日公告)
3.后果: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除外。
4.债权人救济(仅合并):债权人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公告45日内,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程序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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