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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法典对比|物权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020-06-12 15:55:35 来源:中公法考   西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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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民法典终于确定了内容,考生在网上找到了各种各样版本的民法典全文,有的考生甚至不知道自己手中的是不是最后的确定稿,中公法考网也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报版来了(可下载word版),还进行了相应的对比。以下是民法总则,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最终版的对比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
物权法

《民法典草案》 

物权编 

《民法典》 

物权编 

备注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删去《物权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2.去“而”和“适用本法”;

3.《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被《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囊括。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编归属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1.删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增加“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

3. 在社会主义基

本经济制度中,增加“分配制度”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1.强调“平等”保护物权;

2. 将“ 单位和个人”改为“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将《物权法》第五条调整至《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总则编中。

2.删去第条“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3.删去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表格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物权编第一章 一般规定跟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草案相比变化比较大,删除的比较多,所以大家重新复习民法的时候这部分需要仔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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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xfof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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