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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真正的身份犯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赛事组委会、演出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并不限于国内的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与国际组织。
1.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便利。
2.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采购活动。
3.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
4.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属客观违法要素,只是允诺行为,不要求实际谋取到。明显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接受他人财物就应认定为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索取财物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区别】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贿赂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
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回扣是一种贿赂,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都要求金额犯,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对数额无要求。违规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计算在内。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本罪。
(四)注意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司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并非对立关系。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对向犯,不是帮助犯、共犯。
2.本罪与行贿罪除了主体不同,构成要件的特征都相同。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认定为犯罪。
明知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成立行贿罪;不知道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特殊法条,对象特定,且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特殊法条)
被追诉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按照坦白规定处罚。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侦破对应的受贿犯罪的不属于立功。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真正的身份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本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导致被诈骗
诈骗可能是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民事欺诈等。不以对方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或民事欺诈为前提。
如因严重不负责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3.要求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过失犯罪。如行为人明知对方诈骗,仍给予财物,成立贪污罪等,对方成立诈骗等犯罪未遂(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行为人和对方通谋的,成立贪污罪等的共犯。
1.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2.只有欺骗登记主管部门并实际取得公司登记才可能成立犯罪,欺诈手段被登记机关发觉而未予登记的不成立。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与申请注册人相通谋的,构成本罪的共犯。没有通谋但有重大过失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行为主体是发起人或股东。
2.抽逃出资的认定: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罪是欺骗其他股东,虚假出资。
4.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如果妨碍清算的行为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或者贪污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1.实体上并没有真实的破产,以假破产的方式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2.实体上真实破产,但在破产程序中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同时触犯贪污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以贪污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私自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的,或者形式上低价出售给他人而自己获利的,可能成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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