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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法典对比|总则编 第一章 基本规定

2020-06-03 13:49:39 来源:中公法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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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民法典终于确定了内容,考生在网上找到了各种各样版本的民法典全文,有的考生甚至不知道自己手中的是不是最后的确定稿,中公法考网也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报版来了(可下载word版),还进行了相应的对比。以下是民法总则,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最终版的对比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 

旧法 

《民法典草案》 

总则编 

《民法典》 公报版

总则编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表格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跟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草案是一致的,所以大家重新复习民法的时候这部分可以加快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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