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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持续达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的,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死亡。
(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申请前提
(1)普通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须达到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2.申请主体
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按以下顺序,顺位在前的人未申请的,在后的人不得申请。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或对该公民负有管理责任的组织。
3.管辖法院
由下落不明的公民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理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之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被终止。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四)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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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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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
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婚姻关系 |
配偶未再婚,自行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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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再婚,不能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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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 |
不得主张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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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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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返还 |
第三人已合法取得,不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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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的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的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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