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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亮点分析-用益物权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0-05-29 15:41:22 来源:中公法考   西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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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章节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中公法考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第十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的对比分析表,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13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 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34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346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137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 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 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347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釆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 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 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138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48条釆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 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139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349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14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 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35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243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 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14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35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5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36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 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151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 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办理。

第361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 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来,《民法典草案》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太大调整,主要是一小部分内容段的替换或删除。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西瓜老师为大家介绍的关于2020法考《民法典草案》中用益物权法的变化对比分析。更多资讯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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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xfof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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