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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亮点分析-第3分编用益物权

2020-05-29 15:21:14 来源:中公法考   西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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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章节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中公法考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的对比分析表,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118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324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26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332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 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 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3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 地承包经营权。

第128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334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129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3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30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办理。

第336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办理。

第131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37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39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釆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340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341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342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134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343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来,《民法典草案》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没有太大调整,主要是一小部分内容段的替换或删除。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西瓜老师为大家介绍的关于2020法考《民法典草案》中用益物权法的变化对比分析。更多资讯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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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xfof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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