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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亮点分析-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020-05-22 16:48:23 来源:中公法考   西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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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章节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中公法考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物权法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对比分析表,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48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56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258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60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262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62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26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63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265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65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68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269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69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来,《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的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调整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是新增了第248条内容,删除了第65条,其他就是名词的替换添加,具体修改见表格。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西瓜老师为大家介绍的关于2020法考《民法典草案》中物权法的变化对比分析。更多资讯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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