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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上了族谱和户口能否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2019-05-14 16:25: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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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与李某育有一女,女儿因外出打工期间意外离世,1995年,陈某收养其弟弟的小儿子陈小某,并以儿子名义登记族谱和户口簿,当时陈小某4岁,陈某36岁,陈某夫妻收养陈小某后,照料其生活起居,供其上学至初中毕业,陈小某成年后,染上网上赌博的恶习,陈某夫妻与陈小某因此产生矛盾,后又因生活琐事矛盾加剧,陈某与李某因此起诉陈小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陈某夫妻与陈小某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

第一种观点,陈某夫妻与陈小某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陈某收养陈小某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陈某夫妻与陈小某之间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根据1991年发布的《收养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本案陈某夫妻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陈小某4岁开始与陈某以父子名义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且陈某夫妻履行对子女抚养的义务,符合事实收养的条件,成立事实收养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该《收养法》是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应满足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条件,本案陈某夫妻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儿子,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年满三十五周岁,符合收养条件。陈某夫妻收养陈小某后,以儿子名义登记族谱,对外以父母子女相待,且有户口簿档案。陈某夫妻自陈某4岁开始长期共同生活,对陈某抚养、照顾、教育至成年,履行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根据1991年发布的《收养法》规定,只有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本案陈某夫妻收养陈小某虽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但符合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关系成立。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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