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考
010-8343-3366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备考指导 > 案例分析 >

  近期热推

热门文章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最新文章

成都49中学生坠亡事件,应该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吗?

2021-05-11 14:46:14 来源:中公法考   

5月9日,在成都市第四十九中就读的高二学生林某某坠楼身亡,5月11日凌晨,成都成华教育发布通报显示,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法医检验、调阅监控、全面调查,认定:1.尸体损伤符合高坠致死;2.根据现场攀爬痕迹、足迹和指纹印证,认定高坠属个人行为;3.经勘查无他人痕迹物证,排除他人所为。综上,排除刑事案件。未发现学校存在体罚、辱骂学生等师德失范问题,未发现该生在学校受到校园欺凌情况。基本判断该生是因个人问题轻生。

一条年轻的生命就此逝去,令人痛心。今年以来,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未成年人坠楼事件已有十余起,其中有中学生,也有小学生,坠楼的原因大多是自杀。

学生在学校坠楼,到底是谁的责任?接下来跟着中公法考网小编一起分析分析:

即便是自杀,也不能完全排除学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需要对该学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责任。即受到损害的学生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他人造成学生坠楼,不能完全排除学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若未成年人在学校因他人(如他人故意或者过失推下楼)导致坠楼伤亡,首先应当由该行为人承担责任,但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受到损害的学生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当然,如果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条件,相关责任主体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反思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频繁出现在校的未成年人轻生现象,值得社会反思。

是什么令初开的花朵丧失对生命的热情?他们为什么对这个世界失望到宁愿抛弃还未享受的生命?全社会都在发问。社会的疑问本身就说明对中小学生、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了解太少。

通过媒体报道可知,压垮这些轻生学生的,大多是些看似不严重的小事,比如,被冤枉偷窃同学的东西,被老师批评,被家长指责成绩等。根据成都教育的通报,林某某坠楼身亡是因个人问题轻生。我们不知道这些孩子到底经历了怎样的心路,但这些血泪的教训,足以警醒,不论社会、学校,还是家庭、孩子本身,都应该深刻反思,是时候补上缺失已久的心理健康教育,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让孩子们在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帮助或者自主打开心结,杜绝类似的悲剧发生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14岁女孩被父母打骂后坠亡,法院这样判?

广州“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村委会无责

三亚女子跳舞坠楼事件,谁应该担责?

相关阅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面授课程

咨询报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名城集训班(主客一体)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名城集训—进阶班(客观题)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暑假冲刺集训营
暑假冲刺集训营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直播课程

咨询报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新大纲冲关班(主客一体)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在职夜学—主观B班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考培训课程
在职夜学主观A班(网课+直播)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