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数人之债的份额确定问题
(1)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二)多数人之债的追偿权和承受权
1.追偿权
债务人清偿后针对超过的自己应该分担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求偿权扩张——遭遇零分担者
债务人因被宣告破产,下落不明、死亡后无遗产、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不能偿还债务的,该债务人被称之为零分担者,此时其他债务人按照比例分担该零分担者的债务。
3.承受权(求偿权的补充)
债务人清偿完毕债务之后,依照民法519条的规定,法定债权让与给该债务人,用于强化清偿的效力,承受权的存在以求偿权为前提。
法定债权让与,清偿债务人变成“债权人”,抗辩权随之承受
法条中规定,不能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确保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