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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民法》科目中关于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查6次,试题统计包括:2017-3-66A、2016-3-21A、2015-3-21D、2014-3-24、2008-3-14、2007-3-67CD
【知识链接】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与推定方式两种。
1.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须以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方为有效。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
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原遗嘱毁坏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注意】
法考中,若出现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第一份遗嘱与第二份遗嘱相抵触的部分,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记住这一点,至少考过三次!
【试题】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3-69))(ABD)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民法》科目中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知识点解析,同时中公法考也针对《民法》知识点的解析开设了以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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