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考
010-8343-3366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备考指导 > 备考解析 > 新增考点 >

  近期热推

2021法考民法变动内容-无效婚姻

2021-04-15 16:39:28 来源:中公法考   

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事由

按照《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当事人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 除了上述3种情形,当事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二)婚姻无效的确认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是指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属于当事人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当事人就财产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不得分割给重婚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法考背诵考点【民法】无效婚姻

法考民法易错考点:婚姻效力瑕疵

相关阅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面授课程

咨询报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名城集训班(主客一体)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名城集训—进阶班(客观题)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暑假冲刺集训营
暑假冲刺集训营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直播课程

咨询报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新大纲冲关班(主客一体)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在职夜学—主观B班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考培训课程
在职夜学主观A班(网课+直播)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