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考
010-8343-3366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备考指导 > 备考解析 > 备考考点 >

  近期热推

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一章 物权概述专题一 物权的取得

2021-04-07 14:33:43 来源:中公法考   

专题一  物权的取得

分类

内容

物权变动分类

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指非依据他人既存之权利取得物权,乃从无到有之取得。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者大抵属之。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没有权利

第二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有权利,但是不是基于物上的权利受让取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特殊情形

典型的原始取得有生产、合法建造、征收、先占、添附、收取孳息等

存款利息、制作桌椅、无主物先占。原始取得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

继受取得

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概括继受取得”与“特定继受取得”

前者指继受人概括取得他人一切权利,如继承、企业的合并等

后者指继受人仅取得特定权利,如受让他人所有权之情形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大都属于继受取得。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遗嘱继承房屋是继受取得

区分目的

1.继受取得,不仅取得的是权利,还包括物上的负担

2.原始取得,对取得人而言,物上无任何权利和义务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背诵知识点之二: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编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背诵知识点之三:物权的继受取得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关注“中公法考”公众号,免费领取资料

相关阅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面授课程

咨询报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名城集训班(主客一体)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名城集训—进阶班(客观题)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暑假冲刺集训营
暑假冲刺集训营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直播课程

咨询报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新大纲冲关班(主客一体)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在职夜学—主观B班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考培训课程
在职夜学主观A班(网课+直播)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