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以自然人为例,法人相同处理)
考试中对当事人所在地的判断,是一个难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所在地的判定做了规定:
1.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经常居住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原籍所在地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经常居住地的,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住所地即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口迁出尚未落户的,由原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此时被告经常居住地被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所取代。
编辑推荐: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必背之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2
中公法考 微信公众号(左)微博(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