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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付判决
给付判决,指被告负有公法的给付义务,但没有履行,法院判决履行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原告提出的给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二、确认违法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査,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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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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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但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
(1)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①处理期限轻微违法;②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③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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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1)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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