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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军队选出的代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
2.代表以间接方式选出,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人。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三、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但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1)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有权决定国家主席的提名的国务院总理人选,国务院总理提名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生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3)罢免以上人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应当行使的职权。
特别提示:
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区别主要在于: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职权区别在于: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局部总动员、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