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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进驻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既要防止一个地区鉴定资源不足,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又要避免鉴定机构过多,导致恶性竞争。
(五)鼓励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大中型鉴定机构发展。争取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支持,鼓励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推动鉴定机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支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集教学、科研、鉴定于一体的鉴定机构的发展。支持大、中型鉴定机构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做大做强。引导小、微型鉴定机构兼并重组,发展专科特色,填补空白、做精做优,大幅度降低鉴定人数少于5人的鉴定机构数量。
(六)严格落实培训要求。司法部将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鉴定人规范化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推进网络教学,统一教育培训内容、师资,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鉴定人按规定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考核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末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或者拒绝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必修内容的培训,或者重要培训内容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资格,符合注销条件的,注销执业资格。
四、严格监督
(七)完善退出机制。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司法鉴定管理干部要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经常性地到鉴定机构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动态了解掌握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和内部管理、执业情况,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执业条件的,应当予以注销;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许可。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对长期(如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业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发现存在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八)开展规范整改。根据司法鉴定行业发展阶段特征和需要,各地应于2018年底前,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鉴定机构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具备而不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注销该执业类别。对执业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鉴定机构,予以注销。经评价认为执业鉴定人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要求的,予以注销。要对年龄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执业鉴定人,以及其他年龄超过60周岁的执业鉴定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健康状况不能适应鉴定工作需要或者一年内未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予以注销。
各地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将司法鉴定整改工作方案报司法部,于2018年12月底前,将整改工作总结报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年龄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执业鉴定人,以及其他年龄超过60周岁的执业鉴定人的健康状况、执业状况进行核查,杜绝有的鉴定人只挂名,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工作的情况。
(九)开展能力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内部管理、鉴定人能力水平、执业场所、仪器设备、开展鉴定业务等方面。能力评估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对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注销。完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规定,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管理水平。
(十)开展文书质量评查。要定期组织专家对随机抽取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评查要覆盖到每一个鉴定机构和每一名鉴定人,每二年要对所有鉴定人随机抽取至少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对投诉较多的鉴定机构和小型、微型鉴定机构加大文书评查工作力度。文书评查工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要求。文书评查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通过文书评查发现鉴定人能力水平存在严重不足,经专家评审认为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予以注销。
(十一)严惩违规执业行为。将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权限合理下放至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完善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总体效能。制定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则,细化处罚情形、加大处罚力度,对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的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撤销登记。严格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加强司法鉴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
(十二)严查违规收费行为。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