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民法》科目中关于新法修改之让与担保制度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让与担保,属权利移转型的担保物权,即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的清偿,将担保物所有权移转登记于债权人,而使债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的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债务人如不依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依约定方法受偿,无约定时可将担保物折价、变卖或拍卖,并就该价金受偿的制度。
虽然转移所有权,但是本质上是一种担保物权,债权人仅取得形式上的所有权。
第一、以移转财产权的方式为之
一般的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设定,不必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债权人,而在让与担保中,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让与担保要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动产则要交付,占有改定亦可为之,不动产交登记时发生让与担保效力。
第二、财产权的移转以担保债权为目的
买卖或赠与中的财产权的移转不以担保为目的,而让与担保纯粹设定担保权,不是让担保权人终局取得所有权。
第三、财产权之移转,仅是暂时的
让与担保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让与担保权人即有义务将供担保的财产权返还于设定人,亦即财产权的移转是以债务的清偿为其解除条件,此与买卖、赠与的终局移转财产权不同。
让与担保又可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及一般的让与担保两种。
附条件的让与担保指的是双方约定在某种条件成就(买受人支付价款和溢价款)时,应返还担保物。
【案例】如乙方于2021年7月1日前返还借款,甲方应返还本不动产并移转所有权登记予乙方。
民法典担保解释68条第三款规定的模式——所有权转移+回购,深究本质仍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本质上是一定期间后,只要债务人支付价款和溢价款,债权人就有义务转移所有权返还设定人。
【中公点睛】
1.与买回权制度不同
买回权制度指的是买卖合同中附加的特殊约定,如果出卖人一定期间不买回,所有权继续终局的归属于买受人,买受人是真正意义的所有人。
2.与典当制度不同
典当制度本质上是营业质,通过质押的方式设立典当,设定典当时,所有权未转移。如果到期不清偿债务的(赎回),所有权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此时的流质有效,属于特别习惯法的规定)。
【相关法条】“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8条第三款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前提约定 |
法律效果约定 |
效力 |
当事人可以约定前提通过让与担保的方式设定担保物权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
有效 有清算效力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
1.法律效果约定无效 2.成立让与担保,产生担保效力,即为可以实现变价权 |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民法》科目中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悬赏广告的知识点解析,同时中公法考也针对《民法》知识点的解析开设了以下课程。
具体内容如下:
民法碎片化知识点集锦课程 48元 共30个课时 点击购买链接:http://19.offcn.com/class-93086/
8大科客观题碎片化知识点课程 298元 共246个课时 点击购买链接:http://19.offcn.com/class-93475/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关注“中公法考”公众号,享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