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解放军报》首次披露了去年“6.15加勒万事件”细节,对边防部队卫国戍边的先进事迹进行了综合性报道。
我边防部队以4死1重伤的代价击毙印度非法越线的20多名官兵,成功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粉碎了敌人企图蚕食中国领土的阴谋。在战斗过程中,团长祁发宝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战士肖思远、战士王焯冉英勇牺牲。
全国人民通过各种形式表达了对5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崇敬之情,但是拥有250多万粉丝的网民“辣笔小球”却在新浪微博公然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抓获。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299条之一 【罪名待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条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12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仇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93条中第四项的规定,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虽然其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但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以把“公共场所”解释为包括网络空间在内。
同时,仇某某的行为也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9条之一的规定。但是,由于该条文需待3月1日方生效,而刑法又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因此,即使该案被提起公诉,也不能依据该条定罪处罚。
仇某某被捕虽然大快人心,但是也反映了社会上一小撮人最基本的道德良知的沦丧,我们的爱国主义教育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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