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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国际私法】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2021-01-13 16:17:36 来源:中公法考   
导语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复习习惯,大家都是从三大实体法开始备考,民法刑法行政法商经法民事诉讼法知分识点小编已经全部更新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跟着复习完呢?接下来中公法考西瓜老师为大家带来三国法的知识点。跟着小编的脚步复习起来吧!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

1.概念和特点

最惠国待遇是指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该原则具有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普遍性的特点。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

(1)适用范围:①进出口关税与费用;②进出口关税与费用的征收方法;③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与手续;④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⑤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法律规章和要求方面的待遇。

(2)例外情形:①边境贸易;②普遍优惠制度;③对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④允许以收支平衡为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⑤反倾销、反补贴;⑥一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

(二)国民待遇原则

WTO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WTO的每一协定中国民待遇义务的具体适用条件也不完全相同。

1.国民待遇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适用范围

(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2)在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具有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竞争关系时,不以保护国内生产的方式对两者不同征税。

(3)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销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包括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销与使用的投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相同产品。

(4)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制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2.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和第20条,货物贸易国民待遇的例外包括:

(1)政府采购例外。

(2)仅针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3)一般例外,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有关输出和输入黄金和白银的措施;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文物而采取的措施;国家维护国内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限制规定与禁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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