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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临时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3.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①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②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决权;③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5.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1)决议的方式
【关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4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97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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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事项 |
决议通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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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 |
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过半数通过+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的债权额的1/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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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 |
分组表决,每组均通过,每组通过的条件:债权人人数过半+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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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
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过半通过+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额的2/3以上 |
(2)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对决议的异议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4)决议未通过的补救
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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