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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扰乱市场秩序罪对照表

2021-01-06 15:07:03 来源:中公法考   

最近一个新闻深受法考生的关注,那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布,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同学眼睛比较尖,立马想到,这个今年考不考?我们都知道法考历年的命题规律都是重者恒重,新法必考,以民法典为例,民法典是在2021年1月1日施行,但是2020年法考客观题和主观题还是都考了民法典的知识点。所以说中公法考培训网认为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会考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对比表:

修改内容 原法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新增也有删减修改,具体内容如上表,更多内容可持续关注中公法考培训网新增考点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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