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三国法》科目中关于保障措施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我国的《保障措施条例》,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可以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1.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进口数量增加是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2.损害
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调查程序与两反措施调查程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
(1)商务部在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时,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
(2)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商务部保障措施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即没有司法审查程序。
1.临时保障措施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2.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保障措施与两反的区别:
(1)两反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平贸易。
(2)两反措施为“实质损害”,包括损害、损害威胁和阻碍三种状态;保障措施为“严重损害”,只包括损害和损害威胁两种状态。
(3)两反一保的措施都包括征税;但两反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有数量限制。
(4)在调查程序上,两反要经过初裁和终裁两个阶段,而保障措施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两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终局裁定进行行政复审,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保障措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
(5)在实施期限上,两反原则上是5年,且税率不变;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10年,税率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降低。
(6)两反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如甲国倾销或补贴,便只对甲国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禁止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如甲国某类产品在乙国进口数量激增,乙国若采取保障措施要针对所有国家进口到乙国的该类产品,而不能只针对甲国该类产品。
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
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
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
【解析】
本题出现的市场份额较大增加应当采取的是保障措施,而不是反倾销措施。A选项错误,不当选。
依《保障措施条例》第2~3条和第7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包括相对增加的,受损害的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B选项正确,当选。
依《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数量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C选项称“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是错误的,不当选。
D选项中的价格承诺是反倾销措施中的一种,并不属于保障措施的范畴。D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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