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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刑法考试重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2020-12-10 10:41:19 来源:中公法考   

法考考试中,刑法一直是同学们备考的重点和难点,刑法要想拿到高分,抓住痛点是关键,下面中公法考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刑法的考试重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

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4)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

①合同行为(即使无效或超期也不影响)

②自愿接受行为(包括危险共同体)

2.实质根据——这些义务的承担者都形成了对法益对象的保护或监控的“主控支配”地位

(1)对于法益无助状态的保护义务——被害人的保护人负有保护义务

①基于特定关系形成的保护义务。

②基于特定行为形成的保护义务。

③基于特定领域形成的保护义务。

(2)基于对危险源的监管支配形成的监控义务——监管风险的人负有监控义务

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包括危险动物、物品、设施等。

②对具有监护、监管关系的人的监管义务。

【提示】注意区分监管义务与扶助义务。

监管义务一般是基于监护关系产生,成年兄弟姐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贪污受贿行为不进行阻止的,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但是夫妻间有扶助义务,一方在生病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有基于保护关系形成的扶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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